2024年以来,国家对中职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帮助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变化,学校特发布此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职阶段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自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悟县、孝昌县两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对应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3.资助标准:自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资助标准为23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
(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年检合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以享受免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湖北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3.资助标准:免学费的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职学校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同步保障到位。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1.政策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为:①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具体条件,即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校应当优先推荐在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3.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当年底前发放。
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一)认定依据
2018年10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整改残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幼儿)。
(二)认定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学校将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三、学生资助基本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第7类),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会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资助系统重点保障人群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确认表》或《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当地教育部门所属学籍管理机构、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一致,其中,中职学校还需实地清查在校人数)。
(六)发放资金。教育部门将审定的资助对象造册报同级财政等部门核拨资助资金,学校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湖北省孝感市生物工程学校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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